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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日期:2014-08-22

 

 

 

 

阿州工发〔2009〕119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总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9〕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帮扶资金,确保帮扶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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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9月21日

 

 

总工办发[2009]24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为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帮扶资金的使用安全,实现帮扶资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国总工会按照财政部财建[2006]468号文件的规定,制定下发了《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会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帮扶资金,确保帮扶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效用明显。

二、各地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各司其责,建立健全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工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会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三、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由地市级(含)以上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严格按《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执行,强化监督管理。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市、县级帮扶中心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报同级工会财务部门,接受财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暂时不能单独设立账户的,财务收支账目由市、县总工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五、各级地方总工会每年要按时编报全口径帮扶资金年度预算,包括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

各级帮扶中心要建立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台账,按月填写统计报表,定期报送本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为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收支预算汇总上报全国总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

六、帮扶资金发放使用要坚持“依档帮扶”原则,严格按照总工办发[2006]36号文件规定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保证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和填报完整性,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建档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困难职工群体;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排除在外。

七、帮扶资金发放使用的手续必须齐全。各级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实名制汇总表;用于开展送温暖活动和进行一次性集中帮扶的帮扶资金,由相关企业工会负责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和资金发放使用实名制汇总表;帮扶中心委托培训机构为困难职工提供技能培训,需签订培训协议并根据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向培训机构划拨帮扶资金,由相关培训机构负责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实名制汇总表,并报帮扶中心备案。

发放和使用帮扶资金时,须填写领取凭证,由领取人签收,特殊情况需要代签的,要提供最终领取人补签回单证明。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八、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帮扶中心建设开支、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帮扶资金存储利息也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同时,各级工会要合理确定各类帮扶项目的资金使用比例,加大“造血型”帮扶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9年8月18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2009年8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

第三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第七条 帮扶资金纳入县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省级工会每年按照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年度预算、决算编报通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全国总工会。

第八条 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审计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帐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部门要把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纳入审计范围。同时,要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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