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总工会《关于严禁工会组织参与认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日期: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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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总工会《关于严禁工会组织
参与认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活动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总工会、州属企事业工会、州级党政机关工会:
现将四川省总工会《关于严禁工会组织参与认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工财字[201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工会组织参与或动员工会会员参与融资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的有关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并及时上报州总工会。
附件:四川省总工会《关于严禁工会组织参与认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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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 省 总 工 会
川工财字〔2015〕6号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严禁工会组织参与认购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省总直属事业单位:
2014年,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严禁工会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工发电〔2014〕4号),严禁工会组织参与或动员工会会员、职工群众参与各类非法集资,并对工会组织参与政府融资平台集资有关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省个别地区工会组织参与或动员工会会员参与了认购当地政府融资平台与新兴融资机构合作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是一种新形式的融资活动,尽管由有关监管部门备案,但工会组织参与其中,特别是组织工会会员参与,违反了工会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也与工会组织的职能、职责相违背,给工会组织带来潜在的巨大的经济风险,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为规范工会经济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工会组织、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会领导班子要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和金融领域中存在的风险,高度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规模膨胀、运作不很规范、偿债风险日益加大等问题,切实防范工会财务风险。各级工会要组织干部职工、工会会员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工发电〔2014〕4号)等规定,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及工会资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二、各级工会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各种经济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依法合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工会有关规定,依法独立管理经费,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或动员、组织工会会员、职工群众参与包括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发起的各类融资活动,不得为融资活动提供工会银行账户、工会公章,不得以工会经费或资产为融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三、各级工会对可能出现涉嫌组织工会会员、职工群众参与融资的事件,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按规妥善处理;对当地政府强制要求工会参与或动员工会会员参与融资,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对已参与当地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进行融资活动的,应立即停止相关融资活动,并积极稳妥处理好相关事宜,切实维护工会组织、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合法的财产权益。
四、各市(州)、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要对工会组织参与或动员工会会员参与融资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的有关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参与相关融资活动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工会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市(州)总工会要及时将此文件转发至各县(市、区)总工会。
四川省总工会